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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
新闻来源:发布时间: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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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

 

本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企业、无船承运企业,相关国际班轮运输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15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相关审批事项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备案平台及受理对象

即日起,市交通委通过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网址:http://wtis.mot.gov.cn)对外受理下列事项的审批备案申请:

(一)上海注册企业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审批;

(二)上海注册企业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

(三)上海注册企业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备案;

(四)上海注册或虽注册于境外但在上海口岸发生实际经营业务企业的无船承运业务备案。

二、审批、备案程序

申请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部系统”内提交规定的材料,市交通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或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展、终止或原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程序如下:

(一)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申请企业通过“部系统”提交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及其拥有和经营的船舶情况(包括中英文船名、IMO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市交通委在收到备案新增、变更或终止申请后,10日内完成备案或退回要求补正。

(二)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申请企业通过“部系统”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和新增船舶信息(包括中英文船名、IMO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市交通委在收到备案新增、变更或终止申请后,10日内完成备案或退回要求补正。

(三)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企业备案。申请企业通过“部系统”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中英文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市交通委在收到备案新增、变更或终止申请后,10日内完成备案或退回要求补正。

三、信息发布

市交通委负责对上述四项审批、备案信息进行整理汇总,通过官方网站(网址:http://jtw.sh.gov.cn,下同)按月对外发布上海口岸从事相关业务企业名录。

四、运价备案工作

审批改备案后,班轮运输企业、无船承运企业仍需履行运价备案义务,并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即日起,在上海口岸与班轮运输企业签订运价协议的无船承运业务企业必须已在市交通委办理备案手续,新备案的无船承运企业应及时向上海航运交易所运价备案中心申请办理运价备案手续并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运价未经备案不得执行。为减轻企业重复签订运价协议的负担,原班轮运输企业与无船承运企业订立有效的协议运价继续有效,但班轮运输企业应督促无船承运企业及时在市交通委完成企业备案手续。对2019630日后仍未在市交通委完成企业备案手续的无船承运企业,班轮运输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新的订舱手续,上海航运交易所不得办理班轮运输企业和其新的协议运价备案。

市交通委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组织对班轮运输企业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和执行情况检查。

五、无船承运企业保证金退还

对原通过保证金担保取得由市交通委签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可按照“通知”要求于20195月至7月向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材料(退款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退还保证金。市交通委受理审核申请并按月汇总,在相应政府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10日内通知银行完成保证金退还手续。

对于保证金仍存于交通运输部指定账号的企业,由市交通委初审并按月汇总转报交通运输部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附件:无船承运企业保证金退款申请表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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