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海事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为长江航运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筑牢长江航运金融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基础。始终坚持党对金融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将长江航运金融审判工作置于落实“水运上的湖北”战略部署、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大局中谋划推进。聚焦船舶融资、航运保险、港口融资三大核心领域,将服务长江航运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嵌入立案、审判、执行全链条,实现类案裁判标准统一、规则预期稳定,充分保障航运金融主体合法权益。审慎裁判航运金融新型案件,既防范创新风险外溢,又充分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以专业化、高水平海事司法护航长江航运金融健康发展。
《意见》强调,依法审理船舶融资案件,守住长江航运金融安全底线。依法审理船舶建造保函、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等造船借款合同类纠纷,明确独立保函见索即付效力与欺诈例外的适用边界,畅通长江船舶建造融资渠道;依法审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明确所有权保留、租金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适用规则,拓宽长江航运企业船舶更新融资渠道,推动长江船舶绿色化、标准化转型升级;依法审理船舶金融借款纠纷,妥善审查贷款担保效力,平衡贷款清收与船舶正常营运的保护需求;依法审理船舶营运民间借贷纠纷,严格审查借款合同效力与利率保护上限,规范长江航运民间融资秩序,助力构建多层次航运融资供给体系。
《意见》明确,依法审理航运保险案件,强化航运主体风险抵御能力。依法审理长江货物运输保险纠纷,明确货运险责任近因认定标准与除外条款解释规则,统一货物损失金额核算与定损标准,提升长江航运保险服务覆盖面;依法审理长江船舶保险纠纷,规范船舶碰撞、搁浅、触礁、火灾等保险事故的近因认定与除外条款适用规则,高效处理碰撞责任分摊与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完善长江船舶保险保障体系;依法审理长江航运责任保险纠纷,明确责任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标准,妥善处理油污损害赔偿、船员人身伤亡、运输责任等引发的责任保险争议,推动完善长江航运再保险与风险分担机制,助力长江航运安全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意见》提出,依法审理港口融资案件,保障长江航运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港航设施抵押合同纠纷,明确长江岸线、码头、泊位、港区设施等港航设施的抵押登记效力及抵押财产范围认定规则,合理划定港航设施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与清偿顺位,妥善协调港航设施抵押权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保障港航设施建设融资渠道畅通;依法审理港口仓储合同纠纷,明确仓单法律属性以及转让、质押的法律效力,统一仓单质押设立要件与效力认定标准,保障仓单质押融资的交易安全,维护港口仓储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支持长江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
《意见》要求,健全现代化审判体系,提升长江航运金融纠纷化解质效。畅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实现跨域立案、线上线下立案相结合的多渠道立案办理,完善航运金融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联合海事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搭建协作平台,通过先行调解、仲裁衔接等多元解纷路径,优先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推行专业化类型化审判模式,实现航运金融审判专业化,制定审判指引和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强化执行效能,依托武汉海事法院与长江沿线地方法院的诉讼服务协作平台,破解长江航运金融案件跨省办理堵点,灵活运用活封活扣、分期履行等柔性措施,畅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
《意见》同时强调,延伸审判职能,服务长江航运金融风险防控与生态建设。定期发布典型案例,适时向金融机构、航运企业发送司法建议,运用大数据技术形成司法分析报告,建设长江航运金融司法案例数据库,为区域金融风险防范预警提供数据支撑,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裁判规则参考;发挥长江海商法学会智库作用,联合高等院校与港航实务部门建立实训交流机制,培养通晓航运金融的复合型审判人才,夯实海事金融专业化审判的人才基础。
近年来,武汉海事法院立足跨区域专门管辖优势,深入贯彻落实金融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战略部署,围绕服务长江航运金融高质量发展,从提高政治站位、依法审理涉长江航运金融案件、健全现代化审判体系、延伸审判职能等方面细化工作举措,全方位构建长江航运金融全链条司法保障体系。
下一步,武汉海事法院将抓好《意见》落实落地,立足海事审判职能,持续完善长江航运金融司法保障举措,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守护长江航运金融市场安全稳定运行,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全媒记者 尹宇龙 通讯员 伊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