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力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七条: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运力备案”栏目,是航交所受交通运输部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发的一套网上运力备案系统。通过运力备案栏目,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可以方便的在网上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船舶信息、航线运力信息,以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政府管理部门也能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处理国际海运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备案信息,加强了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企业的双向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