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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杨树浦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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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082
人员:周暐明 张珍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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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angzy@sse.net.cn
NVOCC保证金责任保险
  为进一步完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管理制度,缓解无船承运人资金压力,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在总结完善2010年11月1日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规则如下:
  • 基本原则
  •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方式,均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采纳的财务责任证明形式,供申请人自行选择。
  • 保险机构
  •   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 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
    3. 保险产品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 投保形式、保险期间和范围
  为规范管理,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申请人及其分支机构原则上应采用同一财务责任证明形式,即均采取保证金、保证金责任保险形式。
  保险期间由申请人和保险机构自行约定,但最低不得少于1年。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仅用于无船承运人清偿因其不履行无船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不能用于支付罚款。遇有罚款情况,无船承运人应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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