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易鉴证服务
交通部水发【1996】881号文规定,在上海、浙江、江苏地区买卖二手船舶、废旧船舶,须在航交所内进行交易;企业购置二手船舶、申请进行船舶检验和申领船舶证书凭证时须出具航交所的交易证明。随着国务院国发【2009】19号文,《交通运输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合作备忘录》和《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发布和实施,以及中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的开发和投入使用,建立了船舶“进场”交易的制度,航交所的船舶交易鉴证服务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发展,并向着“示范性船舶交易市场”迈进。
航交所提供船舶交易鉴证服务,审核船舶交易中交易双方和交易船舶的相关资料,开具船舶成交登记表,对船舶交易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前置把关,由交通运输部指定的“中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接受全国各船舶交易市场的成交信息报送并进行重点船舶交易的公示。